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77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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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7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776號聲請人 林榮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1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書記官謝梅琴┌────────────────────────────────────────────┐│附表:100年度除字第77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99年8月6日│30,000元│BA0000000│││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