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86號聲請人台灣共和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淳力 代理人 趙文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3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純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8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 黃琪玲第一商業銀行│99年1月5日│18,500元│XA0000000││││八德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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