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3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世霖選任辯護人陳介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世霖自民國壹佰年貳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坦承本件
8次販賣毒品之犯行,將來應執行之刑應有相當之時日,有事實足認被告可能為逃避將來執行而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尚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方式代替,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自民國99年11月1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00年2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黃裕民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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