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繼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繼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繼字第246號聲請人 陳致雍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繼承人 陳柯秋梅陳翊珺 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請人印鑑證明(與聲請狀之印文相符者)。
四、被繼承人之完整遺產清冊(含所有動產及各金融機構存款金額等及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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