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1號上訴人 梁聖賢 上訴人 梁希賢 上訴人 梁淑珠 上訴人 梁淑女 上訴人 簡聖展 被上訴人 劉鴻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鴻成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8,811元【註:嘉義縣○○鎮○○○○段○○○○○號土地,民國10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11,586元,原判決附圖B部分面積48.04平方公尺、D部分面積19.18平方公尺,合計67.22平方公尺。因此,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8,8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