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原小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原小字第50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蔡馥琳

被告 莊凱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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