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47號聲請人良正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乙○○已於96年2月22日死亡,請具狀更正正確之相對人。
二、請提出相對人乙○○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全戶戶戶籍謄本(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事項)及繼承系統表,並請查明其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情事。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簡易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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