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594號上訴人 蔡金峰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芷瑄張芷綾陳素月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48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72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黃莉雲法官王漢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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