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248號原告 張芷瑄 原名 張培真 .原告 張芷綾 兼上法定代理人 陳素月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 律師被告 蔡金峰 訴訟代理人 黃璧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