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易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地價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189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台南市第五八期頂濱自辦市地重劃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複代理人 許安德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地價差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3月20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吳上康法官王埔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書記官廖英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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