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地價差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95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丙○○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0000000000市地重劃會間因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95號請求給付差額地價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72,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書記官謝育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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