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吳奇峯 被告 方珍玲 被告 王雍翰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方珍玲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許育菱法官劉怡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明達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