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76號聲請人 朱世全 選任辯護人 俞建界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告訴人之告訴,係以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於104年6月12日開庭時,經調查我與被害人0000-000000號微信及LINE對話紀錄,可證明我沒有脅迫0000-000000給我照片。又扣案之平板電腦與手機均有證據,被告並無串證、滅證之虞,我記得未滿18歲及違反意願之事不能做,自然不會有反覆實施之虞。此外,被告尚有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被告將勇於面對,並無任何逃避之念頭。倘鈞院願給予被告具保,被告願帶電子設備給警方監控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究應否准許被告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乃首應審酌其之聲請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不得駁回其聲請之情形,即被告所犯之罪是否為屬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或被告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者或被告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次則應檢視法院當初羈押被告之理由是否繼續存在,此係因於羈押停止之際,羈押命令仍繼續存在,僅是由於羈押對人身自由侵害之程度較其他以「負擔」作為擔保被告到庭之手段為高,而免除對被告執行羈押,故法院應就當初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101條之1規定對被告執行羈押之原因是否存在為之論斷;抑有進者,為了不礙程序保障之目標,在被告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時,參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規定之精神,法院應就有無羈押被告之必要性為斟酌。
三、經查: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第224條強制猥褻、第235條第1項供人觀覽猥褻影像、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第4項違反本人意願使未滿18歲之人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項供人觀覽未滿18歲之人為猥褻行為電磁紀錄等罪嫌,前經本院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犯罪事實所載之犯行,多數涉犯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而其行為造成被害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身心受創,而有羈押之必要,於104年4月10日將其羈押,合先敘明。
(二)本件本院據以羈押被告之罪名中,就被告涉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第4項違反本人意願使未滿18歲之人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嫌,其法定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屬法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依被告請求本院准予交保之聲請事項,亦與前述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之要件未有該當,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規定不得駁回其聲請之情形。
(三)本院前以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對被告裁定羈押,又被告另因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第227條第3項,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第1項、第4項、第28條第1項之罪嫌,經檢察官追加起訴並繫屬於本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該原因自羈押時起至今並無因此消失而依然繼續存在,自有羈押之必要。
(四)至於,被告雖一再主張其無逃亡之虞亦無串證、滅證之虞,然本院羈押被告之理由已如前述,並未以被告有逃亡之虞及有串證、滅證之虞作為羈押理由,是被告前開主張自無理由。又於104年6月12日所為之勘驗程序,尚未將被告與被害人0000-000000之對話紀錄勘驗完畢,且此部分之勘驗僅係針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6159號、104年度偵字第142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一)所載之犯罪事實所為之調查,無關被告涉犯對被害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涉犯強制猥褻之犯行,自難僅憑此認被告無反覆實施犯罪之虞
(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規定不得駁回其聲請之情形,且本院認當初以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對被告實施羈押之原因仍屬存在,亦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從而,聲請人向本院提出具保聲請,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黃柏憲法官陳協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書記官陳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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