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號原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法定代理人 謝輔宸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 律師
周元培 律師 洪郁婷 律師被告證澧環保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蘇靖貴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濬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3月14日下午2時50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法官甯馨法官黃宏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