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9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96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王慶煌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
           送達代收人  何乃隆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7,22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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