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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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宏漢
林富美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 林志丞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耿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