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小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小字第284號
上 訴 人  謝國榮
被上訴人  黃昭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
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徵收上訴裁判費,此為上訴必要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
442條第2項可資參照。再按法院之通知,其內容如足認係法
院對於有關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之意思表示者,其性質即與
裁定無異(最高法院67年度第11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定(
二)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6年10
月23日南院崑民法106年度新小字第284號函限令上訴人於收
受函文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分別於民國106年10月26日、同
年月24日分別由送達上訴人位於臺南市○○區○○○路○○巷
○號、臺南市○區○○路○○○○巷○號之住居所,並由同居人黃
英玉、 謝孟君 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稽。上訴人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附卷可稽。是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李音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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