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小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778號
原   告 桃園英倫皇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世蒼
訴訟代理人  趙繼國
被   告  鐘乙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
,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
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原
告具狀撤回訴訟,有原告106年11月10日民事撤回起訴狀在
卷可據,依上開規定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儲鳴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