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46號原告協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僑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給付工程款事件,兩造於銷貨單備註欄載明逾期不付貨款或有爭執訴訟時,合意以賣方(即原告)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查原告之營業所設於臺北市○○區○○路○○○號1樓,故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月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
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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