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上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一三八九號
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 莊麗君 法定代理人 陳添發 右當事人間因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劉勝吉法官黃騰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楊麗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