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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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上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一三八九號
上訴人福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設台北市○○○路六二之五號六樓兼法定代理人 許福生 法定代理人 莊麗君 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 李銘傳 上訴人 謝發榮 法定代理人 梁阿萬 上訴人 鍾茂壽 法定代理人 沈明輝 上訴人 吳振文 法定代理人 蔡正興 法定代理人 李溪池 上訴人 吳朝成
黃榮祥 湯硯雄 蔡通和 蕭博生 蔡宏基 林啟村 法定代理人 陳添發 右當事人與間返還土地等事件,被上訴人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對上訴人福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才賢工業有限公司合笠股份有限公司龍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杜聰榮益宏傢俱木器廠、謝發榮、吳振文、吳朝成、湯硯雄、蕭博生、蔡宏基應予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劉勝吉法官黃騰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楊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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