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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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上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一三八九號
上訴人福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設台北市○○○路六二之五號六樓兼法定代理人 許福生 法定代理人 莊麗君 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 李銘傳 上訴人 謝發榮 法定代理人 梁阿萬 上訴人 鍾茂壽 法定代理人 沈明輝 上訴人 吳振文 法定代理人 蔡正興 法定代理人 李溪池 上訴人 吳朝成
黃榮祥 湯硯雄 蔡通和 蕭博生 蔡宏基 林啟村 法定代理人 陳添發 右當事人與間返還土地等事件,被上訴人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對上訴人福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才賢工業有限公司、合笠股份有限公司、龍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杜聰榮 即益宏傢俱木器廠、謝發榮、吳振文、吳朝成、湯硯雄、蕭博生、蔡宏基應予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劉勝吉法官黃騰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楊麗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