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87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 律師複代理人 陳威延 律師複代理人 蘇哲萱 律師被告 王銀河 訴訟代理人 孫守濂 律師
李慶榮 律師 許泓琮 律師被告 王永明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盧怡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書記官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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