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7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惠美
陳吳秀珠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2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惠美、陳吳秀珠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李爭春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書記官楊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