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94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宗晏 兼法定代理蕭仁狄人
楊玉梅 上訴人與0000-0000、00000000A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書記官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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