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0年度虎簡調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虎簡調字第73號

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瑞儒 等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陳瑞儒存有金錢債權,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查詢始知被繼承人 陳新登 所遺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同段5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於104年8月6日經其繼承人即相對人陳瑞儒及其他繼承人為遺產分割協議,將上開不動產分歸相對人陳○○,並於104年9月9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陳○○,相對人陳瑞儒將己身應繼分,由相對人陳○○繼承,屬無償行為,且有害於聲請人之債權,聲請人得依民法第244條聲請撤銷,爰聲請調解等語。並聲明:相對人就被繼承人上開不動產所為之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分割所有權物權行為應予撤銷;相對人等就上開不動產於104年9月9日所為之所有權分割登記應予塗銷;上開不動產應回復為公同共有。

三、經查,民法第244條之撤銷權為撤銷訴權,當事人須以訴訟形式撤銷該有爭議之法律行為,由法院以形成判決決斷之,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是以本件聲請調解之爭議法律關係,性質屬不能調解,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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