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33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原告與被告 王彩霞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萬4,
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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