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970號
原   告  魏長興
被   告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陸泰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
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1日以103
年度中補字第401號裁定,命原告收受後於5日內補繳裁判
費新臺幣5萬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
定已於103年3月4日寄存送達予警察機關(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並於同年3月14日已生合法送
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1件在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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