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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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39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鐘耀盛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4月27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1月2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4月2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4月2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張正亞法官陳榮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芬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