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重訴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重訴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訴字第90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林火炎 律師選任辯護人 余鑑昌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扶助律師 蘇豐展 律師指定辯護人扶助律師 何乃隆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徐玉蘭 律師指定辯護人扶助律師 李蒼棟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邱雅文 律師指定辯護人扶助律師 謝維仁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丁○○、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5年5月3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10月3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5月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5月3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張正亞法官陳榮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芬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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