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更㈠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設計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七號
上訴人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被上訴人天一工程顧問社即 黃朝強 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 律師
吳芝瑛 律師 鄭勝智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限兩造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最高法院發回意旨以書狀逐項提出說明,提出於本院,逾期即予駁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一庭~B3受命法官周慶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洪梅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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