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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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02號原告 簡逢昌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
黃雅羚 律師被告 邱鴻鵬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貳、實體事項第二行關於「第一審裁判費11萬0,99
9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裁判費1萬0,999元」、第三行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0,46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460元」、第四行關於「故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1萬4,46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故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萬0,46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書記官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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