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52號聲請人 劉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5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書記官蘇玟心┌─────────────────────────────┐│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5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002│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003│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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