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5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潘秀雲 相對人即債務人周子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柒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須按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其應計付之逾期手續費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