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九二號
原告甲○○
冠昌 當鋪設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陳玉聰法官黃悅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蘊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