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5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一一七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被告甲○○涉嫌詐欺一案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本院經合法傳喚具保人乙○○偕同被告甲○○到庭,並發函若未偕同被告出庭,如無正當事理,則將沒入保證金,復合法傳喚被告甲○○出庭,惟業據具保人乙○○出庭供述被告已逃匿無蹤,此有送達回證及審判筆錄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廖建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文政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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