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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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49號

附民原告 劉曜嘉

附民被告 簡耀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一、上列附民被告簡耀均因本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42號詐欺等案件,經附民原告劉曜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至於附民原告劉曜嘉雖亦對附民被告 陳文軒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2人已成立調解,有本院114年度南司原附民移調字第9號、114年度原附民字第49號調解筆錄1份附卷可參(本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42號卷㈡第169至170頁),故無庸將此部分請求一併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政達

法官黃鏡芳

法官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惠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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