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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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62號

原告 陳采綾

被告 翁峻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書記官駱映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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