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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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51號

原告 陳六妹

訴訟代理人 林盈安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高詩涵 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書記官高培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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