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309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309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  
       黃哲信  
被   告  蔡永成 (原名: 蔡拾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貳拾肆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向訴外人車中寶車行
依分期付款買賣方式購買機車,分期總價金新臺幣(下同)
53,352元,買賣契約第1條並約定車中寶車行與原告為分期
付款買賣契約債權讓與關係;分期付款約定自108年1月10
日起至110年12月10日止,共36期,每期應繳金額為1,482
元,詎被告僅依約繳付4期共5,928元,自108年5月10日
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47,424元未清償,迭經原告通知聯絡
均置不理,依約已視為全部到期,並依約定書第10條約定,
原告得請求被告自遲延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
算之遲延利息。爰依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原告47,424元,及自108年
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分期付款申請表暨
分期付款約定書、分期付款明細表為憑(見本院卷第11至
13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
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
真實。
(二)本件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0點固約定:申請人如有延遲付款
……等情事時,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
受讓人得不經催告,逕行要求申請人立即清償全部債務等
語。惟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
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
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
法第389條定有明文。是民法第389條既有保障分期付價
買賣之買受人權益之目的,則前揭約定書第10點顯已牴觸
民法第389條之強制規定,自仍需於被告遲付之價額已達
全部價金5分之1,始得請求被告支付全部價金。而被告
自108年5月10日起至108年12月10日止(共8期),遲
付之金額共11,856元(計算式:1,482×8=11,856),已
達總價款5分之1(53,352×1/5=10,670,小數點以下四
捨五入),故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全部買賣價款47,424元,即屬
有據。
(三)又依上開約定書第10點後段約定:被告並另支付自遲延繳
款日或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6%約定利率計收
遲延利息等語,是被告於108年12月10日前所積欠之款項
並未達總價款1/5,則原告自108年5月10日起至108年
12月10日間,原僅得依各期到期日請求被告支付各該期之
應繳分期價款,於遲延時,自僅能請求於支付期限屆滿時
起,依各期應付未付分期款項計算之遲延利息。故原告依
上開約定書第10點後段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洵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由本院依民事
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職權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又本件兩造雖均一部勝訴,
一部敗訴,惟原告敗訴部分甚微,且非無提起本件訴訟之必
要,本院認訴訟費用仍應由被告全部負擔為適當,爰酌定如
主文第3項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蔡妮君
附表:利息計算表
┌─┬─────┬──────────────┬──┐
│期│應付款項│計息期間│年息│
│數│(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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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82元│自108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16%│
├─┼─────┼──────────────┼──┤
│6│1,482元│自108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16%│
├─┼─────┼──────────────┼──┤
│7│1,482元│自108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16%│
├─┼─────┼──────────────┼──┤
│8│1,482元│自108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16%│
├─┼─────┼──────────────┼──┤
│9│1,482元│自108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16%│
├─┼─────┼──────────────┼──┤
│10│1,482元│自108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16%│
├─┼─────┼──────────────┼──┤
│11│1,482元│自108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16%│
├─┼─────┼──────────────┼──┤
│12│1,482元│自108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16%│
├─┼─────┼──────────────┼──┤
│13│35,568元│自109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16%│
│至││││
│36││││
├─┼─────┼──────────────┼──┤
│合│47,424元│││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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