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岡小字第76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許方 如
蔡譽彬
被 告 鄭吉祥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陸仟參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