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保險簡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保險簡字第41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被告 許清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

。又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

1項規定甚明。是以當事人若於起訴前死亡,即因喪失權利

能力,而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自不能再為訴訟之當事人

,他造亦不能對於已死亡之人提起訴訟。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1年1月19日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惟被告已於109年10月27日死亡,有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於原告起訴前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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