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岡小字第78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被 告 馬麗娟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參仟陸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柒仟玖佰玖拾肆元自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