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易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三號j
上訴人甲○○上訴人丙○○上訴人乙○○上訴人丁○○被上訴人戊○○複代理人陳文彬右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上訴人提起嘉義縣○○鄉○○段新民小段七二一號土地與同所七二一-一號土地界址爭議行政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係訴請上訴人將被上訴人所有坐落嘉義縣○○鄉○○段新民小七二一之一號建地內地上物拆除,土地返還被上訴人。惟查:上訴人共有之上開土地係因土地重劃而取得,而上訴人認行政機關土地重劃作業錯誤業巳提起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以八大年度判字第四四三號判決,將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有該判決附卷可稽.本院認為該重劃作業是否有誤,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而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林金村~B2法官曾平杉~B3法官楊子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董挹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