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8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献生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献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張献生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經
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78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7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5年3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6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6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
595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陳勇松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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