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上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權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676號上訴人 劉家昌
劉美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林翔緯 律師訴訟代理人 賴以祥 律師被上訴人耀金台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耀金台國際
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宜修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 律師
潘玉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權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7月1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傅中樂
法官魏于傑法官陳清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書記官蕭進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