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再易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再易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易字第73號再審原告 林天賜
邱意茹 傅俊龍 追加被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法定代理人 朱惕 之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陳明堂 等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27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為有理由者,為前訴訟程序之再開,當事人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446條第1項規定為訴之追加、變更;而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者,前訴訟程序既未再開,自不許當事人為訴之追加、變更(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再審原告就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27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追加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為被告。然再審原告所提再審之訴不合法,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有該裁定可稽。本件前訴訟程序既未再開,依前開說明,自不許再審原告為訴之追加;是再審原告追加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為被告,於法不法,應以裁定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胡芷瑜法官黃珮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書記官呂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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