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8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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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四四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搶奪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甲○○因犯搶奪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李悌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附表:│├───┬──┬───┬────┬─────────┬─────────┤│罪│宣│犯罪│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日期│年度├─┬───┬───┼─┬───┬───┤││告││及│法│案號│判決日│法│案號│確定日│││├───┤│├───┤期│├───┤期││名│刑│年月日│案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搶奪│有期│八十九│臺灣臺中│臺│八十九│八十九│臺│八十九│八十九│││徒刑│年三月│地方法院│灣│年度訴│年五月│灣│年度訴│年七月│││壹年│四日│檢察署八│臺│字第九│三十日│臺│字第九│五日│││││十九年度│中│四六號││中│四六號││││││偵字第四│地│││地│││││││九三三號│方│││方││││││││法│││法││││││││院│││院│││├───┼──┼───┼────┼─┼───┼───┼─┼───┼───┤│毒品│有期│八十九│臺灣臺中│臺│八十九│八十九│臺│八十九│八十九│││徒刑│年五月│地方法院│灣│年度中│年七月│灣│年度中│年八月│││參月│四日│檢察署八│臺│簡字第│二十日│臺│簡字第│二十一│││││十九年度│中│一二四││中│一二四│日│││││毒偵字第│地│九號││地│九號││││││四二三九│方│││方│││││││號│法│││法││││││││院│││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