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聲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一號
聲請人 柏勤楷 Cas
柯妍庭 Adr共同代理人 蔡淑明
送達代收人解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朱建男法官曾煌圳法官沈方維法官劉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聲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一號
聲請人 柏勤楷 Cas
柯妍庭 Adr共同代理人 蔡淑明
送達代收人解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朱建男法官曾煌圳法官沈方維法官劉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