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附字第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台附字第七三號
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丁○○
乙○○甲○○○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九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規定,為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本件上訴人丙○○因被上訴人丁○○、乙○○、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於原審法院對被上訴人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而上訴人之住所在台中縣潭子鄉,扣除其在途期間三日,截至同年六月二十五日,其上訴期間原即屆滿,因其期間之末日為端午節,係放假之民俗節日,應延至翌日即同月二十六日屆滿,其竟遲至同年六月二十九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董明霈
法官林茂雄法官王居財法官張祺祥法官池啟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