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吳意淳 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零柒佰伍拾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